国土(转合)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
让
合
同
年月日
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主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并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与国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出合)字()第号]。交纳出让金元人民币(每平方米元),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编号),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房产所有证号)。
第二条甲方转让的地块位于,
面积平方米,用途为用地,批准使用年限为年,已使用年,剩余使用年限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届满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条甲方乙方房地产总额为元,土地使用权标定地价为元/ m2,土地总价为元。
第四条乙方享有并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有载明的权利、义务,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五条乙方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用地。乙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改变用途,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十五日内,凭本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金交付凭证及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须在年
月日前将该宗地有关文件、资料及地上附着物交付乙方。
第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山东淄博市签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报国土资源局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监督机关:国土资源局(章)
法人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