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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2013-05-14     (点击: )

一、 申报材料

1、 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 单位行政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证明(政府批复、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勘测定界图等),属共同宗地的,还当同时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4、 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5、 申请登记的宗地图;

6、 变更土地登记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权属证明,更名、更址文件,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及土地转让合同等资料;

7、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 审批程序

1、 土地登记申请人向所在区局提出登记申请,各区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申请,各区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申请(各县的土地登记由自己办理);

2、 区局进行地籍调查;

3、 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地籍图;

4、 区局审查后报市局;

5、 市局进行审核;

6、 报请市政府注册登记,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三、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计价格(2001)1734号。

收费标准:

1、 土地登记费按单位性质分类,根据土地使用面积计费;

2、 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们每证10元;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20元。以上收费由初审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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